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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二條規定之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使用執照,應即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