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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毒品分析、醫學、藥學及法律相關人員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