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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製程管制
一 製程中之管制
為確保最終成品符合效能規格(functional requirement),應有製程中管制之監控與測試等,包括固相被覆(solid-phase coating) 之完整性(integrity) 、標示於抗體/抗原結合物上酵素之純度與效價。
二 製程確效:
宜有製程確效之研究與其結果。如製程變更或生產規模放大以及製造步驟中有所改變,則其製程須重新評估之。為確保例行之製造,應於製程中指出關鍵性參數,作為其管制點。
三 宜進行確效研究之製程,包括:
(一)細胞生長與收集過程
(二)純化過程
(三)不活化或去除感染性病原之製程
(四)對於標示須無菌或使用保藏劑之原料,須證明在其易受微生物污染的製程具有適當之管制措施
(五)固相被覆過程
(六)結合(conjugation)過程
(七)效價之調整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