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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地區之健康照護服務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二條人員之公費生培育名額。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提報需求研擬培育計畫,並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分配名額予培育公費生之大專校院,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