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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各款費用或損失,其金額基準,參照政府機關之法令規定發給;政府機關未定有法令者,參照相關公會之規定發給;相關公會未定有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薪酬及其他因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