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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登記證字號。
二、負責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其公共衛生師證書字號。
三、設立日期。
四、執行之業務。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登記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