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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一般醫學訓練,辦理申請人與訓練機構間之選配及分發,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前項選配分發之申請資格、程序、作業方式、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其年度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