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通報後,應交由本條例第九條所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生產事故事件經前項審議會審定屬重大生產事故事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六十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並提出改善方案,經審議會審核通過後,轉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查察。
前項分析及改善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限期完成,不受前項六十日之限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