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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委員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二、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六條醫療業務之範圍及其特定訓練。
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擬訂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
四、定期檢討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應就前項第三款擬訂之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予以核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