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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申請書。
二、服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人員配置、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條件及服務量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