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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區域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執行下列事項:
一、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傷病患處理情形,並將相關資訊提供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二、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前款資訊或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之現況資料。
三、應地方消防機關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請求,協助蒐集及提供轄區內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相關資訊,以供其調度。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之災害應變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