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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接骨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
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