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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
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員,得由前項第三款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