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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應撤銷原核定,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申請文件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核定之申請人,不得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