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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人團體最近二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觀光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一、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二、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三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