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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氣象雷達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之範圍如下:
一、以雷達天線基座底緣之中心為中心點,在一百八十六公尺半徑範圍內,建築物各部分之高度,不得高於天線基座底緣。
二、以雷達天線基座底緣之中心為中心點,在一百八十六公尺至四百九十八公尺半徑範圍內,建築物各部分之高度,必須低於天線基座底緣水平線算起之仰角零點五度以下(如示意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