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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團體、學校,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預報或警報,應自行負責其內部之傳遞、聯繫,並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