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
三、航線略圖。
四、保險證明文件。
五、噪音及最大起飛重量證明文件。
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圖表附件:
附件四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定期營運或增加航線申請書.PDF
附件四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定期營運或增加航線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