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危險物品不符合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者,不得空運。但於緊急情形、無其他適合之運送方式或為符合公共利益時,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報請民航局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