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