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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長於執行飛航任務時,不論有無親自操縱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負責航空器之安全作業。但為確保航空器之安全,必要時得不受本規則之限制而作斷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