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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原公司章程。
三、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原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國內外銀行出具之財力證明文件。
六、新籌組公司之公司章程草案。
七、新籌組公司之發起人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
八、新籌組公司之主要成員名冊及證明文件;其成員應包括曾擔任三年以上民用航空運輸業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至少三人。
九、新籌組公司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名冊、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十、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十一、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十二、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三、飛安組織及計畫。
依前項籌組之新公司,其原公司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應逾新公司股份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