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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孕婦及生產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不得在船上工作,但經醫師檢查認可者不在此限。
雇用人不得令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或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下列危險性工作:
一、從事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重量機械之運轉工作。
二、從事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三、處理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工作。
四、惡劣天候情況下之甲板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危險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