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
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下列公司所有: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