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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用戶資料,應確認用戶或代理人與其所持證件相符。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核對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資料,應以用戶或代理人臨櫃或派員實地訪查辦理;除以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外,不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非臨櫃核對方式為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受理企業客戶申請用戶號碼,於必要時應實地訪視該企業客戶確認經營業務與申請用戶號碼或服務之用途。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境外開通用戶號碼之使用權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