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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者設置之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為設置目的外之利用。
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管理者租借設備予用戶者,經雙方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收取保證金。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應禁止其用戶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