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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者之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