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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海關人員查驗包裹,應在郵局提供並經海關核可之地點為之。查驗時包裹
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由郵局派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