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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