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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但兩側基地尚未開發且未留設人行空間,或兩側建築物無退縮且無設置騎樓等人行空間,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免退縮。
三、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四、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小型車為六公尺乘六公尺;大型車為六公尺乘十二公尺。但設有內藏式轉盤或車位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線,於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時,得以道路境界線代替之。
申請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土地臨道路側無設置實體人行道,且設置六個以下小型車停車位,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