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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之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
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應主動向警察
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