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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維修能達到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者,其基準如下:
一、鐵路基礎設施:維修後可延長其耐用年限達二年以上,且可增加財務或經濟效益。
二、車輛: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所定第三級及第四級檢修,及維修車輛之第三級及第四級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