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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架空跨越軌道之管道,應改由地下橫越,無法避免時,應採用金屬支撐跨越,並將構架以適當之方法連接至回流軌。構架之架設淨空,必須符合鐵路修建養護規則之規定,並視環境及管道本身條件,採取左列防護措施:
一、裝有陰極防護或無陰極防護之管道,其與支撐構架間,應加設絕緣設施,並將接近地面易為人體觸及部分,依附圖四之一所示,予以接地。
二、無陰極防護之管道,應利用金屬線與支撐構架連接,並將構造依附圖四之二所示,接至回流軌。
三、設有陰極防護之管道,除用金屬線連接外,並於跨越部分之兩端,加裝絕緣接頭與跨接線,依附圖四之三所示,將構架利用火星隙接至回流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