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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置之無障礙標誌應以優化之圖示設置(如附件二)。
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博愛座,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
圖表附件:
附件一 無障礙標誌.PDF
附件二 無障礙標誌.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