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