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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轉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
一、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查證其執行。
二、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
三、審查運轉前與運轉期間檢測計畫及運轉期間測試計畫。
四、查證檢測作業及系統壓力測試作業。
五、查證修理及更換作業及其適用之品質保證方案。
六、審查目視檢測報告及查證目視檢測結果。
七、查證泵、閥及支架之運轉測試作業或審查其測試報告。
八、簽證經營者之運轉檢測與測試、修理及更換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