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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以下簡稱檢證機構)應負責下列檢證作業之執行:
一、建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及品質保證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營者之檢查或稽查。
二、得接受經營者之委託,提供技術評估及允收準則。
三、依照經營者同意之採購文件,接受委託執行檢證,並對委託者負責。
四、有效管制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之檢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