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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管制之核物料,係指左列一種或多種物料之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而言。
一、鈾-二三五(鈾中含鈾-二三五同位素濃縮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鈾-二三三。
三、鈽。
四、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合併物。
前項總重量之計算公式為:
總重量(公克)=鈾-二三五含量(公克)+二.五×〔鈾-二三三重量(公克)+鈽重量(公克)〕
核子燃料中含有鈾-二三五(濃縮度未滿百分之二十)、鈾-二三三及鈽,依前項公式之計算,其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