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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及據實載明下列事
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
、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參加人加入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條件。
五、傳銷制度,應包括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
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七、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
八、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買回商品或勞務之
價值訂有減損標準者,其依據及內容。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