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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申請獎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增僱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二、增僱人員工作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每人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三
十二小時,身心障礙者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二十小時。
三、增僱人員與中小企業代表人間無三親等內血親關係。
四、為增僱人員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增僱之人員
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資格者,應為其投保其他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
險。
五、於獎助備案前六個月內,無非法解僱人員或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發生
。
六、同一增僱人員於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
關獎助或津貼。
七、業依增僱人員所檢附,由勞工保險局出具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查核
增僱人員於申請獎助備案時為未投保勞工保險。
八、增僱人員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內到職。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內容,應以承諾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