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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之供給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發電業。
二、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三、需量反應提供者。
四、其他可接受調度以即時調節電能供需者。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
一、已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之發電機組容量。
二、因發電性質特殊,經輸配電業認定無法適用競價交易之發電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