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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各階段獎勵項目、獎勵經費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推廣宣導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完成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所辦理之相關推廣宣導。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三)辦理期程:自核定推廣宣導階段示範獎勵計畫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四)受獎勵者應於推廣宣導階段辦理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檢具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執行成果)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二、實質設置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依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於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之相關工作項目,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總裝置容量應為十瓩以上。
(二)獎勵經費: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且不得超過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並須符合下列原則:
1.儲能設備獎勵經費每瓩時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上限,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不得超過儲能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2.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辦理期程:自獎勵核定結果及經費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為限。但無法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辦理展延,經本部同意後,每次展延不得逾半年,總執行期程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受獎勵者如將其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躉售予公用售電業,其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人事費用以外之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