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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
一、規劃評估階段獎勵:完成規劃「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及辦理相關推廣宣導活動,示範計畫內容如下:
(一)進行其所轄區域內具再生能源發展可行性之潛力場址調查、當地民眾意願調查、商業開發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等。
(二)採自用發電之示範計畫內容得增列儲能設備設置之規劃(應含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時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
二、執行設置階段獎勵:依據規劃評估階段之示範計畫,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
各階段同一獎勵對象以申請一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