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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一),並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處證明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
三、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地熱能探勘項目及費用估算書。
申請文件不符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