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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