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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依工程、水利、環境、生態專業組成石門
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及政策協
調等工作,本小組為任務型態,並得置專業專任人員協助,所需人力由中
央執行機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續約人數比例不受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及機關組織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一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