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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受限補償,由鄉(鎮、市、區)公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受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契約造冊、查核及締結行政契約事項。
申請補償之土地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之。
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受限補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地址、受限土地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申請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五、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得以政府機關電腦資料查明處理者,免附。
第一項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其取得權利之情事,並得於變更登記後申請土地受限補償。
第一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附具理由及證據,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異議。
第三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