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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者,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水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水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