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明。
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