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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含固形物含量。
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
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g) 或公斤(kg)標示;以體積單位標示者,應以毫公升(ml 或 mL) 或公升(l 或 L)標示。